河西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6  |  查看次数:[]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变更。

2.工程前期要对工程进行充分论证,科学设计,精确勘探,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3.学校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必要的工程变更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通过、资料完整后方可组织实施。

4.不允许任何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变更;不允许任何人向施工单位发出口头变更指令。

二、工程变更条件及管理

工程变更条件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

1.设计变更。因工程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或设计不完善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因地质勘察报告中的误差和错误不能满足工程实际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如基础超深(挖)、基础或上部结构形式更改或数量增加等。施工图会审综合意见,如属强制性规定的,直接按规定变更后执行;如属建议性意见,则由基建规划处根据实际情况报批后执行。

2.施工变更。因学校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功能提出的修改(如扩大建筑面积、增加设备数量、改变平面布局、更换建筑材料、提高建筑装修标准等)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出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等原因提出的变更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将工程联系单或申请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报送基建规划处,经相关会议论证通过,方能按工程变更程序做相应变更。

三、工程变更签证程序

符合工程变更条件项目的变更方案,要认真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详细报告变更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技术确认。变更较大的工程内容,签证一般由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签证申请,监理单位认定,基建规划处汇报分管校长,按校长批示,协调现场工作组等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可行的变更方案(包括书面说明和施工图)。变更较小的工程内容由基建处讨论确认。

2.造价估算。施工单位和基建规划处应根据变更方案,协调有关部门,估算完成变更项目所需的费用,估算应依据造价文件并合理地体现变更项目当前的市场价格。

3.学校确认。根据变更估算,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变更审批:

1)工程变更内容预算与原预算相抵后,净增工程费用在10000元以内,由基建规划处研究决定。

2)工程变更净增工程费用在10001—50000元,由基建规划处汇报分管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3)工程变更净增工程费用在50001—100000元,由基建规划处汇报分管校领导,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核确定。

4)工程变更净增工程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由基建规划处汇报分管校长组织基建现场工作组讨论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分以下情况办理:

1)按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施工的,则此施工图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按图计算。基建规划处直接以书面形式(即变更审批单)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2)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情况变更的,基建规划处根据学校、基建现场工作组及基建规划处等相关会议论证通过的会议纪要精神签署变更审批单。基建规划处处长签署意见,书面通知(即变更审批单)施工单位。以上如属隐蔽工程,基建规划处须保留相应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

3)工程造价变减的,由基建规划处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四、其它

1.书面确认资料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归档。资料作为结算的依据。

2.基建规划处对建设工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防止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和工程经费浪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变增,审计不予认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本规定与国家或地方法规发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地方法规为准。

4.本规定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学校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西学院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签证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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