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程序,提高维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程是指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及改扩建工程。道路、管网改扩建等维修工程。校园环境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合理规划,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管理维修工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 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1.涉及建筑安全和结构的改、扩建项目以及概算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基建规划处组织实施。
2. 水、电、暖维修项目以及概算3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3.学生公寓内的粉刷和床、桌凳维修以及水电日常维修等一般维修项目,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4.安保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安稳部组织实施。
5.网络通讯维修项目由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6.遇特殊项目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管理单位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项目立项原则与申报审批
第五条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原则
保障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的项目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生活的项目优先,保障学校重大活动或特殊需求的项目优先,提升校园环境和服务能力的项目优先。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6月前申报下一年度的修缮计划。修缮计划必须经院(处)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管理单位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9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完成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勘察论证,于10月底前提交后勤联席会议完成项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的维修项目,需经省上有关单位报批的,由后勤管理处在11月底前完成项目材料上报手续。
第四章 项目预算、招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项目,要制定完善维修方案,原则上改、扩建项目和有施工技术要求的项目必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施工图。
第九条 管理部门委托学校确定的造价咨询公司(乙级资质以上)依据施工图或维修内容到现场进一步核实工程量,编制预算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造价咨询公司须对其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对批准立项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及时报送学校招标办。招标办按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草拟施工合同,督促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安排施工。施工合同应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施工工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付款办法、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3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校长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30万元以上由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签订。
第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确定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委托学校中标的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100万元以下施工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安排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从学校经招投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中推荐,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费用按照监理单位在学校的中标价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处依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编列工程项目建设相应的预算经费,并按制度规定和程序核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河西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场施工材料、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认质定价等事项,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监督确认。对维修工程的暂定价部分,实施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定价。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一周内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基建处、后勤处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维修。保修期内的维修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 审计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一次性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河西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及时送审计处组织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图、竣工图、现场签证、结算资料等开展工程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维修工程档案是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专人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确保工程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包括立项资料、报批手续、政府批示、方案和施工设计资料(如有)、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记录、监理日志(如有)、试验检验记录(如有)、验收资料、竣工图(如有)、结算书、工程声像档案(如有)、项目移交资料、审计报告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未按规定履行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不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项目相关单位研究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施工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在校内予以通报。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三年内禁止入校投标、参与校内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河西学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决策流程图》
2.《河西学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实施流程图》
3.《河西学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图》
4.《河西学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送审流程图》
5.《河西学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报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