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我校基建工程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维护我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秩序,引导投标施工企业争先创优,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校基建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5〕436号)第九条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特制订我校基建(含大型改造维修)工程推荐合格投标人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和原则
1.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进行考核。
2.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
3.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考核、平台统一、动态管理、高度联动”的考核原则。
4.坚持选择“重合同、守信用、质量高、管理好、业绩佳”的企业参加投标的原则。
5.对大型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坚持“有一级不选二级,有二级不选三级,有甲级不选乙级”的考核推荐原则。
二、考核组织形式与监督
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成立专家考核小组,对考察项目的企业进行全面考核。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监察室、工会等部门及教师代表9-11人组成。
2.一个项目成立一个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负责,该项目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自行解散。
3.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考核与推荐,并做好过程材料的归档工作。
4.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从项目管理费中支付考核组成员一定的专家评审费用。
5.学校纪委、监察室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考核要求及计分办法
1.凡是拟报名参加河西学院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往河西学院考察项目,没有考察项目的企业,学校将不予推荐参加投标活动。
2.依据学校项目建设招标进展情况,在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完成后,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方能参加我校项目建设考察活动。
3.考核时间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协同招标代理公司视情况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可自愿前来学校考察项目,同时接受学校考核组的考核。
4.企业考察项目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和所考察项目项目部组成人员等正式文件,法人委托人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在项目招标报名、考察(考核)、投标、施工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
5.为防止挂靠、串标等行为发生,参加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企业必须提供法人委托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务聘用合同,曾从事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资表等)。如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造假,不予考察,一票否决。
6.企业考察项目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证件原件,近三年工程业绩、获奖证书等原件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证件原件,近三年工程业绩、获奖证书等原件,供考核使用。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供备查使用。
7.原则上施工企业考察基建项目的同时,学校考核小组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个别特殊项目,确需实地考察施工企业工程业绩时,由考核小组讨论确定前往考察。
8.学校依据企业资质、工程业绩、综合能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从业资质、管理创新创优能力,施工员所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对工程重视程度、社会口碑等进行考核,按《河西学院推荐基建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考核计分表》(见附表)计分。对学校立项的项目,除以上考核外,重点考核施工员工程业绩、施工队伍及管理情况。
9.考核计分结果,作为推荐施工企业的重要依据。
四、确定合格推荐人
1.我校所有工程均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筛选招标投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
2.依据学校考核计分排名,由考核小组根据招标规定要求和项目大小,讨论确定推荐人。
3.原则上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推荐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50万以上的,推荐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工程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下的,推荐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5个。
4.推荐投标人一般按项目考察考核计分排名进行,对考核计分排名靠前但企业有明显挂靠行为、失误或其他不足时,可以通过考核小组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采取票决的方式确定。
5.考核小组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确定或校长批准。
6.学校招标办将批准的推荐名单报市区招标管理部门,参加投标活动。
五、其它
1.为提高工作效率,对改造维修较小(50万以内)项目,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考核,提出推荐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2.在我校有50万以上施工项目,且没有完成施工量80%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推荐参加投标活动。
3.建立施工企业施工和承包人诚信记录,有施工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承包人,原则上不予推荐参加投标活动。
4.严禁企业或承包人联合多家企业来校考察项目,围标、串标,暗箱操作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推荐资格,并形成不良记录,拒绝该企业及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其它基建项目的考察。
六、本办法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